軟件開發減免的流轉稅是否繳納所得稅
——更新時間:2009-11-27 10:01:09 點擊率: 3770
公司按稅法政策,“軟件開發”收入100元直接減免營業稅5元,未做“貸:應交稅費——營業稅5元”;軟件產品出口收入100元免增值稅,不提銷項稅金17元,處理是否正確?這些減免稅在新企業所得稅中如何界定,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1、會計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及應用指南規定,直接減征、免征、增加計稅抵扣額、抵免部分稅額等形式。這類稅收優惠并未直接向企業無償提供資產,不作為本準則規范的政府補助。所述直接減免的營業稅與增值稅會計上不需要做專門的會計處理。
2、稅務處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同時解釋: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根據上述規定,直接減免的增值稅應并入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直接減免的營業稅不用再做專門的稅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