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2007年發生了一筆30萬元的廣告費,當年尚未扣除。請問,這筆廣告費在以后年度應按什么標準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七條的規定,企業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規定已發生但尚未扣除的廣告費,2008年實行新稅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額,加上當年度新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后,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比例計算扣除。即這筆廣告費可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的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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