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里規定了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沒有對財產的分類做細分規定。一般偶爾的轉讓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和在股市上頻繁轉讓股票,在稅務上屬于財產轉讓,是否有區別對待?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規定,“ 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所稱資產的凈值和第十九條所稱財產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
一般偶爾的轉讓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和在股市上頻繁轉讓股票,在稅務上均屬于財產轉讓,均根據以上規定進行處理,沒有文件規定區別。
在股市上頻繁轉讓股票特殊的稅務規定是:在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間,取得了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若連續持有超過12個月取得的,為免稅收入。否則,為應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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