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前年我們公司在股票交易所購買一家居民企業的股票,今年取得股票投資持有收益100萬元,請問,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股票投資收益100萬元是否應該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當組成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第二十六條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因此,你公司股票投資持有收益100萬元,屬于居民企業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過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免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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