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并后,以前的所得稅減免稅政策是否還在執行?
答:根據《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一條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
據此,2007年3月16號之前在海南成立的企業,可參照《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中的規定適用過渡期的優惠稅率;之后成立的企業適用25%的稅率(除符合稅收優惠的行業、項目外),具體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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