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國外公司支付專利使用費是否代扣所得稅
——更新時間:2009-02-26 11:04:49 點擊率: 4103
問:上個月,我公司購買了某外國公司的一項專利使用權,使用費200000元/年,期限為5年。近日,稅務部門通知我公司,由于該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沒有辦事機構,我公司在向其支付專利使用費時要代扣所得稅。請問,我公司應該代扣所得稅嗎?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可見,與你公司有業務往來的該外國公司屬于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支付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因此,你公司應該在向其支付專利使用費時扣繳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