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省稅務機關和地級市稅務機關普通發票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以下簡稱“廣東省稅務局”)經認真研究,決定制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普通發票管理實施規定》并予以發布。
咨詢問題:為什么制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普通發票管理實施規定》?
回復意見: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發布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2011年2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也公布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新修訂的《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在發票的印制、領取、開具和保管等方面均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作了不同程度的授權。緊接著進行的“營改增”試點和今年開展的“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又對普通發票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廣東省稅務局結合以上實際情況,經過多次調研修改后,制定了本規定。
咨詢問題:此實施規定適用于哪些范圍?
回復意見:在我省稅務部門領取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其他普通發票的相關業務,均適用于本《實施規定》。
咨詢問題:此規定都有哪些主要內容?
回復意見:《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普通發票管理實施規定》適用于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其他普通發票的納稅人,對兩類發票的印制、領取、開具、保管、檢查做了相關規定。全文共分六個章節:
(一)第一章(第一至第三條),明確了制定實施規定的依據、目的、適用范圍和工作職責。
(二)第二章(第四至第七條)明確了發票的印制原則和管理要求。
(三)第三章(第八條至第十一條)明確了發票領取的具體要求。
(四)第四章(第十二條至二十一條)在新《發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范圍內細化了我省對發票開具和保管的具體規定。
(五)第五章(第二十二條)是在新《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范圍內強調了發票換票證制度。
(六)第六章(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是對試用本辦法的規定作了有關說明。
咨詢問題:哪種情形可以免予逐筆開具發票?
回復意見: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務,金額100元以下的,可免予逐筆開具發票,但消費者個人要求提供發票的除外。
咨詢問題:納稅人如何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當期已開具的發票數據?
回復意見: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當期已開具的發票數據,包括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金額、開票日期等明細數據。
納稅申報期內報告發票使用情況有困難的,地級以上市稅務局可以自行規定適當延期報送并向廣東省稅務局備案,但最長不得超過自領用發票之日起90天內報送。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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