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照戶納稅人應限期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21號文規定,無照戶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對無照戶納稅人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并限量供應發票。并對無照戶納稅人進行解釋,無照戶納稅人是指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辦而未辦工商營業執照,或不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而需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納稅人。
21號文規定,無照戶納稅人領取營業執照或已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已領取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的,稅務機關應當同時收回并做作廢處理。
而此前規定應辦而未辦工商營業執照的納稅人不得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7號)中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對應領取而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臨時經營的,不得辦理臨時稅務登記,但必須照章征稅,也不得向其出售發票。
二、四項非正常戶管理機制,保障國家稅收利益
21號文對非正常戶建立四項管理機制,包括嚴格非正常戶認定管理、開展非正常戶公告以及加強非正常戶異地協作管理。
21號文要求嚴格非正常戶管理,規定納稅人無可以強制執行的財物或雖有可以強制執行的財物但經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仍無法使其履行納稅義務的,方可認定為非正常戶。
21號文要求開展非正常戶公告。稅務機關應在非正常戶認定的次月,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媒體上公告非正常戶。納稅人為企業或單位的,公告企業或單位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經營地點;納稅人為個體工商戶的,公告業戶名稱、業主姓名、納稅人識別號、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經營地點。
21號文要求實施非正常戶追蹤管理。稅務機關發現非正常戶納稅人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的,應及時處理,并督促其到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對沒有欠稅且沒有未繳銷發票的納稅人,認定為非正常戶超過兩年的,稅務機關可以注銷其稅務登記證件。
21號文要求加強非正常戶異地協作管理。稅務機關要加強非正常戶信息交換,形成對非正常戶管理的工作合力。對非正常戶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申報辦理新的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限量供應發票。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在異地為非正常戶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的,應通知其回原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宜。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在原稅務機關辦結相關涉稅事宜后,方可申報轉辦正式的稅務登記。
上述措施對進一步加快稅收執法行為的法制化、規范化進程,保障國家的稅收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規范《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管理
21號文規范《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管理主要有兩項內容: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主管稅務機關的選擇;納稅人限期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否則證明作廢。
?。ㄒ唬╅_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主管稅務機關的選擇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按照外出經營活動所應繳納的貨物與勞務稅稅種向相應的縣級以上(含本級)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外出經營活動應繳納增值稅的,向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應繳納營業稅的,向地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為兼營行為的,可向國稅或地稅機關申請開具,稅務機關不得拒絕。
上述規定,意味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選擇與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應繳納的流轉稅稅種有關,而不是納稅人本地的生產經營活動負擔的稅種有關系。如納稅人本地經營營業稅應稅勞務,而到外縣(市)臨時從事銷售貨物經營活動,由于銷售貨物應繳納增值稅,應向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如納稅人本地從事銷售貨物經營活動,而到外縣(市)臨時經營營業稅應稅勞務,由于經營營業稅應稅勞務,應向地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另外,如果經營活動為兼營行為的,納稅人可選擇向國稅或地稅機關申請開具,稅務機關不得拒絕。
?。ǘ┘{稅人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規定。
21號文規定,納稅人應當于外出經營開始前,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自《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簽發之日起30日內未辦理報驗登記的,所持證明作廢,納稅人需要向稅務機關重新申請開具。
因此,納稅人有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除了及時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還應及時到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否則超過期限所持證明會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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