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統一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期限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中提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為進一步規范我省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保障參保人及時辦理申領社會保險待遇,現決定統一全省(不含深圳)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期限為每月25日。本通知由省地稅局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解釋。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對于調整和起草該意見稿的背景,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介紹:目前全省各地社保費申報繳納期限規定不一致,有的為當月25日,有的為當月最后一日,還有個別地市為次月7日。現行工作中,由于繳費人的征繳數據從地稅部門傳輸至人社部門,以及社保經辦部門賬務處理等需要時間,對部分月末最后幾日申報、繳納當月社保費,并需要在次月初辦理退休或醫療等待遇申領的參保繳費人,將因此導致不能及時領取養老、醫療等待遇,引發征納矛盾。為進一步統一征繳規定,規范業務流程,保障參保繳費人權益,現制定本通知。
對于調整和起草該意見稿的法律依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也做了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第十條規定“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第五條規定“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第七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繳費單位申報表和有關資料之日起,在最長不超過2日內審核完畢”;第九條規定“繳費單位必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其繳費申報后的3日內繳納社保費”。
《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的通知》(粵府〔2001〕1號)第九條規定“社會保險費按月計征,由繳費單位于次月7日前申報繳納”。
鑒于現行法律法規對申報繳納社保費期限未作明確統一規定,為解決因此導致的矛盾問題,省地方稅務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作為我省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管理部門,有權對我省社保費申報繳納期限作進一步明確規范。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