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稅務總局推送的風險任務涉及雙方共同管轄的,應按照風險應對預案要求,統籌安排確定應對方式和應對合作部門,共同開展風險應對工作。
4.鼓勵創新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于共同認定為高風險的納稅人,雙方在共同確定應對方式、應對層級和應對部門的基礎上,可以聯合組建風險應對團隊,共同開展風險應對工作。
(十九)聯合開展大企業稅收風險管理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開展大企業稅收風險管理,可以進一步幫助大企業防范稅收風險,提升稅法遵從度。
2.合作目標
對國家稅務總局定點聯系企業中的本地成員企業和雙方相同的定點聯系企業,聯合開展稅收風險管理工作。
3.方式方法
(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定點聯系企業年度稅收風險管理工作安排,聯合制定本地年度工作計劃。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聯合采集涉稅信息,統一信息采集范圍、內容、標準和報送時間。
(3)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共享總局定點聯系企業中的本地成員企業和雙方相同的定點聯系企業的風險識別信息和共管稅種風險指標模型,分別進行風險識別、等級排序,共享識別結果。
(4)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統一部署、聯合輔導和督促企業做好風險自查工作。
(5)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聯合開展稅務審計工作。對于雙方共同認定為現場審計對象的,應共同組建團隊統一開展現場審計。
(二十)協同判定非居民企業構成常設機構資格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同判定非居民企業是否構成常設機構資格,可以強化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和外籍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減少稅收流失,避免征納雙方爭議。
2.合作目標
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等是否構成常設機構的判定和處理,應實現信息共享,確保工作協調一致。
3.方式方法
(1)非居民企業自行判斷常設機構資格,并相應向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進行合同項目備案和納稅申報。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一方對非居民企業是否構成常設機構提出質疑的,或通過其他渠道了解到非居民納稅人已構成常設機構,但未履行合同項目備案和納稅申報義務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對方。對方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本單位意見書面予以反饋。
(3)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判斷結果無法協調一致的,應分別逐級報請各自上一級稅務機關協調;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存有異議的,應報請國家稅務總局協調。
(二十一)協同開展反避稅調查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同開展反避稅調查,可以強化征管,減少稅收流失,提高反避稅能力。
2.合作目標
加強協作配合,及時傳遞相關信息,協同開展反避稅調查,確保工作協調一致。
3.方式方法
(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開展反避稅調查時,對涉及對方稅務機關管轄稅種的,應向對方發出書面《特別納稅調整工作聯系單》。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開展反避稅調查時,對同時涉及雙方管轄稅種的,在向對方發出書面《特別納稅調整工作聯系單》的基礎上,應聯合開展特別納稅調整工作。
(二十二)協同管理適用源泉扣繳管理的非居民稅收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同管理適用源泉扣繳管理的非居民稅收,可以對非居民同一所得性質判定保持一致,及時發現稅源信息,減少稅收流失。
2.合作目標
及時傳遞適用源泉扣繳管理的非居民企業合同備案信息及納稅義務判定信息,協同開展稅收管理。
3.方式方法
(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依托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協同管理適用源泉扣繳管理的非居民稅收的聯合協作機制。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按月傳遞對非居民企業的源泉扣繳企業所得稅合同備案信息及納稅義務判定信息,按月通報非居民企業稅源協議、合同等資料。
(3)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一方在日常稅收管理中,發現存在對方管理的非居民稅源的,應及時通知對方,并就所得性質劃分、稅源管理、稅款征收等方面形成一致意見。
(二十三)協同做好對外支付稅務管理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實現協同做好對外支付稅務管理,可以加強跨境稅源管理,減少稅收流失。
2.合作目標
實現對外支付信息及時共享,實時傳遞對外支付電子信息,確保工作協調一致。
3.方式方法
(1)國家稅務局每月收到支付人《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支付信息報告表》后,7個工作日內書面或通過信息共享平臺發送給同級地方稅務局。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后續管理中,應協調建立協作監管機制,對于發現的問題需要對方協助提供合同備案、申報納稅等其他信息的,應書面提出需求,另一方要積極配合,及時提供相關資料信息。
三、稅務稽查合作
(二十四)聯合開展專項檢查和區域稅收專項整治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開展稅收專項檢查和區域稅收專項整治,可以充分整合稽查資源,形成執法合力,規范行業及區域稅收秩序,避免重復檢查。
2.合作目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部署的指令性項目和區域稅收專項整治重點,聯合開展稅收專項檢查和區域稅收專項整治,共享檢查信息和檢查結果。
3.方式方法
(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依托聯席會議制度,相互通報年度稽查工作計劃。
(2)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稅務總局部署的稅收專項檢查指令性項目和區域稅收專項整治重點,應聯合進戶執法,并定期交流情況,及時溝通雙方在檢查中發現的稅收違法新動向、新手段和新特點。
(3)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加強專項檢查報表、總結的報送、交流合作。在向各自上級稅務機關上報報表時,應確保涉及稅收專項檢查合作內容部分口徑標準一致、數據統計準確,提高報表報送質量。
4.鼓勵創新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共同確定本地區稅收專項檢查指令性項目、指導性項目以及區域稅收專項整治重點,聯合開展稅收專項檢查和區域稅收專項整治,聯合進戶執法,協調解決雙方協作中的重大問題。確需單方面開展檢查工作的,應向對方通報有關情況。
(二十五)聯合開展重點稅源企業稅收抽查和輪查
1.合作目的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開展重點稅源企業稅收抽查和輪查,可以提高稽查效率,提升企業納稅遵從度。
2.合作目標
對高風險的重點稅源企業開展抽查和輪查。
3.方式方法
(1)重點稅源企業機構所在地的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對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重點稅源企業聯合部署稅收自查輔導工作,共同進行稅收風險分析,擬定重點檢查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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