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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解釋

——更新時間:2008-06-17 12:21:42 點擊率: 4793
為了便于本準則的應用和操作,現就以下問題作出解釋:
  (1)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及其計量;
  (2)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和計量。

  一、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及其計量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分類,與其計量密切相關。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結合自身業務和風險管理特點,將取得的金融資產或承擔的金融負債分類為: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2)持有至到期投資;
  (3)貸款和應收款項;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5)其他負債。
  上述分類一經確定,不應隨意變更。
  對于取得或承擔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企業應當分別不同類別進行計量。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此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可進一步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1.交易性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主要是指企業為了近期內出售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例如,企業為充分利用閑置資金、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
  本準則范圍內的衍生工具(包括遠期合同、期貨合同、互換和期權,以及具有遠期合同、期貨合同、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一種以上特征的工具),不作為有效套期工具的,也應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2.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是企業基于風險管理需要或消除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會計確認和計量方面存在不一致情況等所作的指定。例如,企業準備運用某項衍生工具對采用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進行套期保值,但由于套期有效性未能達到《企業會計準則第24 號——套期保值》規定的條件而無法運用套期會計方法。在這種情況下,將該金融資產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類,可以更好地反映企業風險管理的實際,提供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3.企業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金融資產的股票、債券、基金,以及不作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確認金額,相關的交易費用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取得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金融資產所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債券利息,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不單獨為應收項目;在隨后收到這部分現金股利或利息時,直接沖減該金融資產的初始確認金額。在持有期間按合同規定計算確定的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在實際收到時沖減交易性金融資產賬面價值。
  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處置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時,將處置時的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與初始入賬金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投資收益,同時調整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1.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劃分。本準則第十一條規定了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條件。例如,企業從二級市場上購入的固定利率三年期國債、浮動利率兩年期債券等,如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條件,可以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購入的股權投資因其沒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條件,不能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通常具有長期性質,但期限較短(1 年以內)的債券投資,如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條件,也可將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本準則第十六條對持有至到期投資到期前出售或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作了規定。其中,“相對于該類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時”所指“較大”,通常指出售或重分類部分達到或超過企業持有至到期投資總額5%的情形。
  本準則第十六條(二)中,“根據合同約定的定期償付或提前還款方式收回該投資幾乎所有初始本金后”所指“幾乎所有”,通常指該投資收回部分達到或超過初始本金總額95%的情形。
  2.持有至到期投資應當按取得時的公允價值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發放債券利息的,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不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在隨后收到這部分利息時,直接沖減初始確認金額。
  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持有期間應當按照實際利率法確認利息收入,計入持有至到期投資賬面價值。實際利率應當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資時確定,在隨后期間保持不變。資產負債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資應當按攤余成本計量。
  處置持有至到期投資時,應將所取得對價的公允價值與該投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投資收益。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1.貸款和應收款項主要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和其他債權。
  非金融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形成的應收款項等債權,只要符合貸款和應收款項的定義,均可劃分為此類。貸款和應收款項類金融資產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
  2.貸款和應收款項應按取得時的公允價值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金融企業按當前市場條件發放的貸款,應按發放貸款的本金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非金融企業對外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形成的應收債權,應按從購貨方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值作為初始入賬金額,但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通常期限在3 年以上),應按應收債權的現值計量。
  貸款持有期間所確認的利息收入,應當根據實際利率計算。實際利率應在取得貸款時確定,在隨后期間保持不變。實際利率與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差別不大的,也可按名義利率計算利息收入。
  資產負債表日,貸款和應收款項應當以攤余成本計量。企業收回或處置貸款和應收款項時,應按取得對價的公允價值與該貸款和應收款項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通常是指企業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金融資產。例如,購入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等,企業基于風險管理需要且有意圖將其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可劃分為此類。
  基于特定的風險管理或資本管理需要,企業也可將某項金融資產直接指定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按取得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支付的價款中包含了已宣告發放的債券利息或現金股利的,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不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在隨后期間收到這部分利息或現金股利時,直接沖減初始確認金額。
  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五)其他負債
  其他負債是指除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負債以外的負債。通常情況下,企業發行的債券、因購買商品產生的應付賬款、長期應付款等,應當劃分為其他負債。其他負債應當按其公允價值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入賬金額。根據本準則第三十三條規定,通常采用攤余成本對其他負債進行后續計量。

  二、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和計量

  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對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進行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確認減值損失,計提減值準備。
  (一)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對于持有到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有客觀證據表明其發生了減值的,應當根據其賬面價值與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之間差額計算確認減值損失。以下以商業銀行貸款和一般企業應收款項減值損失的確認和計量予以說明。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損失的確認和計量比照辦理。
  1.商業銀行貸款減值損失的計量商業銀行進行貸款減值測試時,可以根據自身管理水平和業務特點,確定單項金額重大貸款的標準,例如,可以將本金大于或等于一定金額的貸款作為單項金額重大的貸款,此標準以下的貸款屬于單項金額非重大的貸款。單項金額重大貸款的標準一經確定,不能隨意變更。
  對于單項金額重大的貸款,有客觀證據表明其發生了減值的,應當計算資產負債表日的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以初始確認時確定的實際利率作為折現率),該現值低于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貸款減值損失。
  采用組合方式進行減值測試的貸款,商業銀行可以根據自身風險管理模式和數據支持程度,選擇合理的方法確認和計量減值損失,例如,“遷移模型法”、“滾動率模型法”等。
  2.一般企業應收款項減值損失的計量
  一般企業對應收款項進行減值測試,應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分為單項金額重大和非重大的應收款項。對于單項金額重大的應收款項,應當單獨進行減值測試,有客觀證據表明其發生了減值的,應當根據其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低于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減值損失,計提壞賬準備。
  對于單項金額非重大的應收款項以及單獨測試后未發生減值的單項金額重大的應收款項,應當采用組合方式進行減值測試,分析判斷是否發生減值。通常情況下,可以將這些應收款項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劃分為若干組合,再按這些應收款項組合在資產負債表日余額的一定比例,計算確定減值損失,計提壞賬準備。
  企業應當根據以前年度與之相同或相類似的、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應收款項組合的實際損失率為基礎,結合現時情況確定本期各項組合計提壞賬準備的比例。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分析判斷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否發生減值,應當注重該金融資產公允價值是否持續下降。通常情況下,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發生較大幅度下降(通常是指達到或超過20%的情形),或在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后,預期這種下降趨勢屬于非暫時性的(通常是指該資產的公允價值持續低于其成本達到或超過6 個月的情形),可以認定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已發生減值,應當確認減值損失。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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