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將原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應收股利
林場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應收股利(宣告派發尚未收到的股利)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應收股利金額,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2.無形資產
林場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無形資產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無形資產金額,借記“無形資產”科目,按照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無形資產應當分期攤銷的累計攤銷金額,貸記“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按照兩者的差額,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3.受托代理資產
林場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含僅記錄備查賬)的代儲政府儲備物資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代儲政府儲備物資金額,借記“受托代理資產”科目,貸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
4.預計負債
林場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規定確認的預計負債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預計負債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預計負債”科目。
林場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登記新賬的相應科目。
林場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補記未入賬事項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補充登記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對新賬的相關財務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規定的核算基礎進行調整
1.按照權益法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
對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林場應當在“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下設置“新舊制度轉換調整”明細科目,依據被投資單位2018年12月31日財務報表的所有者權益賬面余額,以及林場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股權比例,計算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份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借記或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新舊制度轉換調整”科目,貸記或借記“累計盈余”科目。
2.確認長期借款期末應付利息
林場按照新制度規定于2019年1月1日補記長期借款的應付利息金額,對其中資本化的部分,借記“在建工程”科目,對其中費用化的部分,借記“累計盈余”科目,按照全部長期借款應付利息金額,貸記“長期借款”科目[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或“應付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還本]。
林場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期初余額進行調整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調整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預算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一)“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林場應當對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余)”科目余額中結轉資金的金額進行逐項分析,加上各項結轉轉入的支出中已經計入支出尚未支付財政資金(如發生時列支的應付賬款)的金額,減去已經支付財政資金尚未計入支出(如預付賬款、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凈值等)的金額,按照增減后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按照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余)”科目余額中結余資金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
原賬的“撥入事業費”科目有余額的,對余額中屬于同級財政撥款資金的,按照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余)”科目余額處理方式處理。
按照原賬“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余額登記新賬“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的借方。按照新賬“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方余額減去新賬“資金結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余額后的差額,登記新賬“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的借方。
(二)“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林場應當對原賬的“專項應付款”科目余額經過調整[加上支出中已經計入支出尚未支付非財政專項資金(如發生時列支的應付賬款)的金額,減去已經支付非財政專項資金尚未計入支出(如預付賬款、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凈值等)的金額,加上收入中已經收到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尚未計入收入(如預收賬款)的金額,減去已經計入收入尚未收到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如應收賬款)的金額]后,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及其明細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的借方。
(三)“專用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林場應當按照原賬“專用基金”科目余額中通過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形成的金額,借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新賬的“專用結余”科目。
(四)“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
1.登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余額
按照原賬“事業基金”科目的余額,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的借方。
原賬的“撥入事業費”科目有余額的,按照原賬的“撥入事業費”科目余額中非同級財政撥款的金額,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的借方。
原賬的“育林基金”科目有余額的,按照原賬的“育林基金”科目余額,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的借方。
2.對新賬“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資金結存”科目余額進行追溯調整
(1)調整短期投資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按照原賬的“短期投資”科目余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2)調整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對原賬的“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發生時計入收入的金額和沒有計入收入的金額。對發生時計入收入的金額,再區分計入專項資金收入的金額和計入非專項資金收入的金額,按照計入非專項資金收入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3)調整預付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對原賬的“預付賬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由財政補助資金預付的金額、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和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4)調整其他應收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按照新制度規定將原賬其他應收款中的預付款項列入預算支出的,應當對轉賬前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預付款項的金額(將來很可能列支)和非預付款項的金額,并對預付款項的金額劃分為財政補助資金預付的金額、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和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預付的金額,借記 “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5)調整庫存物資、生產成本等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對原賬的“庫存物資”、“生產成本”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已經支付資金的金額和未支付資金購入的金額。對已經支付資金的庫存物資和生產成本金額劃分出其中使用財政補助資金支付的金額、使用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支付的金額、使用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購入的金額,按照使用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支付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6)調整長期股權投資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對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股權投資的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用現金資產取得的金額和用非現金資產及其他方式取得的金額,按照用現金資產取得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7)調整長期債券投資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按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債券投資成本的余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8)調整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對原賬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出其中使用財政補助資金支付的金額、使用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支付的金額、使用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購入的金額,按照使用非財政補助非專款資金比例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和無形資產凈值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9)調整在建工程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對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劃分出其中使用財政補助資金支付的金額、使用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支付的金額、使用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購入的金額,按照使用非財政補助非專款資金的金額,借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10)調整短期借款、長期借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按照原賬的“短期借款”、“長期借款”科目余額中借款本金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11)調整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對原賬的“應付票據”、“應付賬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發生時計入支出的金額和未計入支出的金額。將計入支出的金額劃分出財政補助應付的金額、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和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按照非財政補助非專項資金應付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12)調整預收賬款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對原賬的“預收賬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其中預收非財政專項資金的金額和預收非財政非專項資金的金額。按照預收非財政非專項資金的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13)調整專用基金對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影響
對原賬“專用基金”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區分通過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形成的金額和其他金額,按照其他金額,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
3. 林場按照前述1、2兩個步驟難以準確調整出“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及對應的“資金結存”科目余額的,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可以在新賬的“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余額合計數基礎上,對不納入單位預算管理的資金進行調整(如減去新賬中貨幣資金形式的受托代理資產、應繳財政款、已收取將來需要退回資金的其他應付款等,加上已支付將來需要收回資金的其他應收款等),按照調整后的金額減去新賬的“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非財政撥款結轉”、“專用結余”科目貸方余額合計數,登記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余”科目貸方;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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