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各會計師事務所:
修訂后的《廣東省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業經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六屆二十四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
廣東省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排名信息由省注協統一發布。各會計師事務所應強化誠信意識和責任擔當,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信息系統相關信息數據真實準確性負責,涉及虛報錯報的,將根據有關規定處理。
附件:廣東省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
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2021年12月15日
附件
廣東省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
第一條 為綜合反映與評價我省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科學發展水平,引導事務所做強做優,做精做專,不斷提升服務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能力,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和排名辦法》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注協)負責組織全省事務所綜合評價工作,對外公布綜合評價有關信息。
第三條 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合法設立的事務所(分所),省注協均納入綜合評價范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
(一)未持續符合執業許可條件;
(二)未充分履行會員義務;
(三)未按時填列綜合評價信息;
(四)填列綜合評價信息嚴重失實;
(五)因故終止;
(六)省注協認定不能參加綜合評價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省外事務所在廣東省設立的分所,參加綜合評價時視同獨立所管理。本省事務所在省內、省外設立分所的相關數據由總所合并上報。
第五條 事務所在參加綜合評價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務所參加綜合評價。
合并、分立的事務所應提交工商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手續的證明、相關決議、協議等證明材料。
第六條 全省事務所每年進行一次綜合評價。
第七條 綜合評價相關指標原則上以上年度12月31日為基準日。
第八條 事務所綜合評價所需信息取自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信息系統,以及省注協收集掌握的有關信息。事務所應當及時更新中注協行業管理信息系統中的信息,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省注協將對事務所填列業務收入等信息進行核查,通過抽查等核查方式發現填列不實的,責令事務所限期更正;事務所故意填列不實信息,或逾期拒不更正的,該項指標項目得分歸零;情節嚴重的,取消事務所當年及下一年度綜合評價資格,并在行業內進行通報處理。
第十條 省注協通過網站等媒體公布全省綜合評價排名前150名的事務所信息,以及各地級以上市綜合評價排名前列的事務所信息。其中:
所屬事務所數量多于200家(含200家)的地級以上市公布前50名信息;
所屬事務所數量少于200家且多于100家(含100家)的地級以上市公布前20名信息;
所屬事務所數量少于100家且多于50家(含50家)的地級以上市公布前10名信息;
所屬事務所數量少于50家且多于20家(含20家)的地級以上市公布前5名信息;
所屬事務所數量少于20家的地級以上市公布前3名信息。
對于在公布前終止的事務所,不予公布。
第十一條 省注協可以根據各地級以上市實際工作需要,增加公布當地事務所排名數量,以及披露信息。
第十二條 事務所綜合評價從業務收入、人力資源、做強做優、黨建工作、處理處罰等5個方面反映事務所的綜合情況,共15個指標,包括:
(一)業務收入。包括事務所本身業務收入、業務收入增長、注冊會計師人均業務收入、與事務所統一經營的其他專業機構業務收入等4項具體指標。
以上指標中“業務收入”指事務所經審計的上一年度業務收入。
(二)人力資源。包括注冊會計師人數、執業超過5年且年齡在60周歲以下的注冊會計師數量、領軍(高端)人才數量等3項具體指標。
(三)做強做優。包括一體化管理水平、人才培養支出水平、信息化支出水平、品牌延續時間、行業貢獻、做強品牌等6項具體指標。
(四)黨建工作。指事務所黨群建設情況和黨建工作貫徹落實情況。
(五)處理處罰。指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情況,以及提供虛假材料、作出不實承諾情況。
第十三條 事務所綜合評價依據第十二條15個指標計算得分,總分共計100分,各項指標得分情況如下:
(一)事務所本身業務收入指標得分,采取分檔計算,共分四檔:
1.業務收入在50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為第一檔,滿分26分,計算公式:(事務所業務收入/500萬)×26分;
2.業務收入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為第二檔,滿分34分,計算公式:26分+[(事務所業務收入-500萬)/(1000萬-500萬)]×8分;
3.業務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含本數)的為第三檔,滿分42分,計算公式:34分+[(事務所業務收入-1000萬)/(1億-1000萬)]×8分;
4.業務收入高于1億元的為第四檔,滿分50分,計算公式:42分+[(事務所業務收入-1億)/(全省事務所業務收入最高值-1億)]×8分。
(二)業務收入增長指標得分,滿分2分,采取分段計算,共分三檔:
1.新成立或沒有增長的為第一檔,不得分;
2.增長率小于或等于全省業務收入增長率的為第二檔,得1分;
3.增長率大于全省增長率的為第三檔,得2分。
(三)注冊會計師人均業務收入指標得分,滿分2分,計算公式:(注冊會計師人均業務收入/全省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人均業務收入最高值)×2分;
(四)與事務所統一經營的其他專業機構業務收入指標得分,滿分2分,計算公式:(與該事務所統一經營的其他專業機構業務收入/與全省事務所統一經營的其他專業機構業務收入最高值)×2。
(五)注冊會計師人數指標得分,采取分段計算,共分兩檔:
1.注冊會計師人數低于或等于全省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平均人數的為第一檔,滿分2分,計算公式:(注冊會計師人數/全省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平均人數)×2分;
2.注冊會計師人數高于全省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平均人數的為第二檔,滿分3分,計算公式:2分+[(注冊會計師人數-全省注冊會計師人數平均值)/(全省注冊會計師人數最高值?全省注冊會計師人數平均值)]×1分。
(六)執業超過5年且年齡在60周歲以內的注冊會計師數量指標得分,滿分3分,計算公式:(執業超過5年且年齡在60周歲以內的注冊會計師人數/全省最多的執業超過5年且年齡在60周歲以內的注冊會計師人數)×3。
(七)領軍(高端)人才數量指標得分,滿分3分,其中國家級領軍(高端)人才每人得1分,省級領軍(高端)人才每人得0.5分。
(八)一體化管理水平指標得分,滿分5分,指會計師事務所在人員調配、財務安排、業務承接、技術標準和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的一體化管理水平。根據會計師事務所一體化管理辦法評價標準對事務所進行評價,以及在執業質量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存在問題,綜合評定得分。
(九)人才培養支出水平指標得分,滿分2分,采取分段計算,共分四檔,計算公式:人才培養支出占比/全省事務所人才培養支出占比最高值;大于等于50%得2分;小于50%大于等于25%得1.5分;小于25%大于0得1分;為0的不得分。
(十)信息化支出水平指標得分,滿分2分,采取分段計算,共分四檔,計算公式:信息化支出占比/全省事務所信息化支出占比最高值;大于等于50%得2分;小于50%大于等于25%得1.5分;小于25%大于0得1分;為0的不得分。
(十一)品牌延續時間指標得分,滿分2分,事務所現有名稱(字號)工商登記之日起至綜合評價基準日經歷的時間,采取分段計算,共分三檔:20年以上、10-20年、10年以下分別得2分、1.5分和1分。
(十二)行業貢獻指標得分,滿分9分,包括擔任常務理事、專委會委員、各級“兩代表一委員”,執業質量檢查人員、檢查復核專家,參與行業課題研究、行業內授課、參與行業宣傳等情況。
(十三)做強品牌指標得分,進入全國綜合評價前百家排行榜且總部在本省的事務所,最高不超過得5分。
(十四)黨建工作指標得分,滿分10分,根據黨建規范化標準化工作開展情況、各項行業黨建工作落實情況、黨組織作用發揮情況以及行業表彰等綜合評定。
(十五)處理處罰指標為直接減分項,其中:
1.事務所受到暫停業務處罰的,一次扣5分;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或以上三項或者兩項處罰并處的,一次扣4分;受到公開譴責的,一次扣5分;受到通報批評的,一次扣3分;受到責令書面檢討的,一次扣2分。
2.注冊會計師受到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撤銷會員資格的,扣5分;受到其他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應減分值,分別按照事務所受到相應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應減分值的50%計算;因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按照對事務所的最高處罰減分。計算減分時,按受處理的注冊會計師人數進行累計計算。
3.會計師事務所提供虛假注冊材料、任職資格檢查材料或作出不實承諾的,一次扣3分。
第十四條 省注協根據事務所綜合評價信息數據,按照本辦法規定,計算并確認事務所的評價得分,將事務所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發布事務所綜合評價排名信息,并同時披露以下信息:
(一)事務所本身業務收入以及收入排名;
(二)與事務所統一經營的其他專業機構業務收入;
(三)注冊會計師人數;
(四)執業超過5年且年齡在60周歲以內的注冊會計師數量;
(五)事務所“專精特”業務情況,指事務所以業務類型或客戶類型分類的主要業務收入構成,由省注協報備系統數據生成。
第十五條 排名結果及相關結論與信息基于事務所提交數據和公開渠道獲取的信息,并不代表省注協的觀點和看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注協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廣東省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粵注協〔2018〕24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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