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5]1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現就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納稅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工資、薪金所得應根據國家稅法統一規定,嚴格按照“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徑掌握執行。除國家統一規定減免稅項目外,工資、薪金所得范圍內的全部收入,應一律照章征稅。 三、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后,各地一律按統一標準執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規定免稅項目或變相提高減除費用標準。對擅自提高減除費用標準的地方,將相應減少財政轉移支付數額或者調減所在地區所得稅基數。對地方擅自提高的減除費用標準,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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