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補充醫療保險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更新時間:2010-08-25 09:24:59 點擊率: 5607
我公司為提高員工福利,準備5月份為員工向商業保險公司購買全年補充醫療保險,請問能否將保險費分攤到全年12個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對文件中所指“當期”即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的當月,而不是享受保險金的當年,也就是說不能分攤到全年各月工資中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