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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2-1

——更新時間:2016-07-05 11:04:54 點擊率: 15129

一、組織與實施

二、認定程序

三、認定條件

四、享受稅收優惠

五、監督管理

六、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功能及操作提要

七、附件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以下稱《認定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組織與實施

(一)領導小組辦公室

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科技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相關人員組成,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二)認定機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認定機構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由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相關人員組成。

認定機構組成部門應協同配合、認真負責地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

(三)中介機構

專項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以下統稱“專項報告”)應由符合以下條件的中介機構出具。企業可自行選擇符合以下條件的中介機構。

1. 中介機構條件

(1)具備獨立執業資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內無不良記錄。

(2)承擔認定工作當年的注冊會計師或稅務師人數占職工全年月平均人數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職職工人數在20人以上。

(3)相關人員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了解國家科技、經濟及產業政策,熟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有關要求。

2. 中介機構職責

接受企業委托,委派具備資格的相關人員,依據《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客觀公正地對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進行專項審計或鑒證,出具專項報告。

3. 中介機構紀律

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應堅持原則,辦事公正,據實出具專項報告,對工作中出現嚴重失誤或弄虛作假等行為的,由認定機構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內不得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相關工作。

(四)專家

1. 專家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資格,并在中國大陸境內居住和工作。

(2)技術專家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并具有《技術領域》內相關專業背景和實踐經驗,對該技術領域的發展及市場狀況有較全面的了解。財務專家應具有相關高級技術職稱,或具有注冊會計師或稅務師資格且從事財稅工作10年以上。

(3)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堅持原則,辦事公正。

(4)了解國家科技、經濟及產業政策,熟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有關要求。

2. 專家庫及專家選取辦法

(1)認定機構應建立專家庫(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實行專家聘任制和動態管理,備選專家應不少于評審專家的3倍。

(2)認定機構根據企業主營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所屬技術領域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專家組,并指定1名技術專家擔任專家組組長,開展認定評審工作。

3. 專家職責

(1)審查企業的研究開發活動(項目)、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專項報告等是否符合《認定辦法》及《工作指引》的要求。

(2)按照《認定辦法》及《工作指引》的規定,評審專家對企業申報信息進行獨立評價。技術專家應主要側重對企業知識產權、研究開發活動、主營業務、成果轉化及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等情況進行評價打分;財務專家應參照中介機構提交的專項報告、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和納稅申報表等進行評價打分。

(3)在各評審專家獨立評價的基礎上,由專家組進行綜合評價。

4. 專家紀律

(1)應按照《認定辦法》、《工作指引》的要求,獨立、客觀、公正地對企業進行評價,并簽訂承諾書。

(2)評審與其有利益關系的企業時,應主動申明并回避。

(3)不得披露、使用申請企業的技術經濟信息和商業秘密,不得復制保留或向他人擴散評審材料,不得泄露評審結果。

(4)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響,采取非正常手段為申請企業認定提供便利。

(5)認定評審期間,未經認定機構許可不得擅自與企業聯系或進入企業調查。

(6)不得收受申請企業給予的好處和利益。

一經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由認定機構取消其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資格。

二、認定程序

(一)自我評價

企業應對照《認定辦法》和本《工作指引》進行自我評價。

(二)注冊登記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網址: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寫《企業注冊登記表》(附件1),并通過網絡系統提交至認定機構。認定機構核對企業注冊信息,在網絡系統上確認激活后,企業可以開展后續申報工作。

(三)提交材料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按要求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附件2),通過網絡系統提交至認定機構,并向認定機構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1.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在線打印并簽名、加蓋企業公章);

2. 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營業執照》等相關注冊登記證件的復印件;

3. 知識產權相關材料(知識產權證書及反映技術水平的證明材料、參與制定標準情況等)、科研項目立項證明(已驗收或結題項目需附驗收或結題報告)、科技成果轉化(總體情況與轉化形式、應用成效的逐項說明)、研究開發組織管理(總體情況與四項指標符合情況的具體說明)等相關材料;

4. 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的具體說明,相關的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材料;

5. 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人數、人員學歷結構、科技人員名單及其工作崗位等;

6. 經具有資質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下同)研究開發費用、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7.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8. 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對涉密企業,須將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申報材料做脫密處理,確保涉密信息安全。

(四)專家評審

認定機構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后,根據企業主營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所屬技術領域在符合評審要求的專家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專家組,對每個企業的評審專家不少于5人(其中技術專家不少于60%,并至少有1名財務專家)。每名技術專家單獨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技術專家評價表》(附件3),每名財務專家單獨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財務專家評價表》(附件4),專家組長匯總各位專家分數,按分數平均值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家組綜合評價表》(附件5)。具備條件的地區可進行網絡評審。

(五)認定報備

認定機構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申報材料進行綜合審查(可視情況對部分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提出認定意見,確定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名單,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報送時間不得晚于每年11月底。

(六)公示公告

經認定報備的企業名單,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備案,認定時間以公示時間為準,核發證書編號,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企業名單,由認定機構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加蓋認定機構科技、財政、稅務部門公章);有異議的,須以書面形式實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由認定機構核實處理。

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報備企業可進行隨機抽查,對存在問題的企業交由認定機構核實情況并提出處理建議。

認定流程如下圖所示:

三、認定條件

(一)年限

《認定辦法》第十一條“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業須注冊成立365個日歷天數以上;“當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業申報前1個會計年度;“近三個會計年度”是指企業申報前的連續3個會計年度(不含申報年);“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是指申請前的365天之內(含申報年)。

(二)知識產權

1.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所指的知識產權須在中國境內授權或審批審定,并在中國法律的有效保護期內。知識產權權屬人應為申請企業。

2. 不具備知識產權的企業不能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3.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對企業知識產權情況采用分類評價方式,其中: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按Ⅰ類評價;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不含商標)按Ⅱ類評價。

4. 按Ⅱ類評價的知識產權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時,僅限使用一次。

5. 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及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存續期內,知識產權有多個權屬人時,只能由一個權屬人在申請時使用。

6. 申請認定時專利的有效性以企業申請認定前獲得授權證書或授權通知書并能提供繳費收據為準。

7. 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可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http://www.sipo.gov.cn)查詢專利標記和專利號;國防專利須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的國防專利證書;植物新品種可在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網站(http://www.cnpvp.cn)和國家林業局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網站(http://www.cnpvp.net)查詢;國家級農作物品種是指農業部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告的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須提供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簽發的新藥證書;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須提供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簽發的中藥保護品種證書;軟件著作權可在國家版權局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網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查詢軟件著作權標記(亦稱版權標記)。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與主要產品(服務)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是指對其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范圍的產品(服務)。

主要產品(服務)是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中,擁有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且收入之和在企業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中超過50%的產品(服務)。

(四)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與同期總收入的比值。

1.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是指企業通過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產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對企業取得上述收入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應屬于《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其中,技術性收入包括:

(1)技術轉讓收入:指企業技術創新成果通過技術貿易、技術轉讓所獲得的收入;

(2)技術服務收入:指企業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數據系統等為社會和本企業外的用戶提供技術資料、技術咨詢與市場評估、工程技術項目設計、數據處理、測試分析及其他類型的服務所獲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開發收入:指企業承擔社會各方面委托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及新產品開發所獲得的收入。

企業應正確計算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由具有資質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或鑒證。

2. 總收入

總收入是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

收入總額與不征稅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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