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資源部、市場監管總局組織修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合同示范文本”),并以自然資發〔2025〕102號文件聯合印發。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司、市場監管總局網絡交易監督管理司有關負責人就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訂背景、主要修訂內容,以及如何用好合同示范文本等方面進行了解讀。
一、修訂合同示范文本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必須更好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創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場環境,實現資源配置效率最優化和效益最大化”“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完善要素市場制度和規則,推動生產要素暢通流動、各類資源高效配置、市場潛力充分釋放”。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相繼修正、修訂,對土地出讓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2008年,原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印發實施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在規范土地市場秩序、維護合同各方合法權益上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修訂,生態文明建設進程的逐步推進,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制不斷完善,所有者職責逐步落地,原合同示范文本已經不能適應當前土地市場發展實際和土地資產管理要求。同時,在實踐中,各地也提出了一些意見建議,希望合同示范文本能夠對出讓價款分期繳款利息標準、違約金計算標準、“凈地”條件、容忍義務、文書送達等問題,給予明確和細化,強化合同條款的可操作性,適應當前土地市場的發展和需求。因此,對原合同示范文本進行適應性修訂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修訂內容有哪些?
考慮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和履約涉及的管理鏈條長、經營主體廣泛,且各地資源稟賦、管理水平等方面均有差異,合同示范文本宜保持一定的延續性,并發揮普適參考作用。本次堅持“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組織開展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訂工作。
修訂后的合同示范文本保持總體結構不變,使用說明共17條,正文共9章、43條,附件共3個。修訂內容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有效銜接上位法的規定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基于出讓人與受讓人雙方平等民事主體的考慮,優化完善相關條款內容。如,增加“公平、誠信”作為合同訂立的原則;規范表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能;按照有利于貫徹綠色發展理念、保護權利人合法權利的要求,增加合同履行原則,明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土地用途的規定,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出讓人不得干涉受讓人行使合法權利;增加和解、調解作為解決爭議的方式;優化受讓人遲延支付價款、出讓人遲延交付土地等條款內容。
二是注重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結合近年來土地出讓政策、用途分類、規劃條件出具、出讓價款征管、不動產登記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領域新政策,銜接機構改革涉及規劃許可等管理職責的調整,將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貫穿土地出讓管理全過程各環節,更新相應條款內容。同時,突出合同示范文本的普適參考性,為合同當事雙方結合屬地政策規定、宗地具體情況,依法調整、增加全流程管理等相關條款預留了接口。
三是進一步區分所有者職責和監管者職責。按照改革要求,合同條款內容聚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和管理等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事項,不再將一些監管事項、行政處罰事項納入合同示范文本。
三、如何用好合同示范文本?
各地在參考合同示范文本擬定具體宗地的出讓合同時,宜把握好以下幾個原則:
堅持合法合規。當事雙方擬訂出讓合同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有償的原則,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通過合理的合同約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維護良好的土地市場秩序。
堅持公開公平。合同條款中涉及的出讓標的、價款支付、土地交付、違約責任等內容,應當與出讓方案、出讓文件保持一致,并在出讓公告中充分披露,讓競買人充分了解出讓宗地信息,科學作出競買決策。合同簽訂后,當事雙方應當嚴格遵守契約精神,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各方義務,并承擔合同訂立和履行所產生的相應法律后果。
堅持因地制宜。合同示范文本旨在依據現行有關土地出讓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合同當事雙方提供普適性的參考文本。出讓人結合當地的政策規定和宗地具體情況,經合同當事雙方協商一致,可在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參考合同示范文本,對部分條款內容進行調整,增強合同管理的科學性,提高土地要素配置精準性和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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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監督管理司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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