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某公司將一批生產商品在展銷會上用于市場推廣,若該批產品總成本價為800萬元,市場售價為1000萬元。
一、企業已開具發票作為正常銷售的模式
(1)會計處理
借:應收賬款117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170
借:主營業務成本800
貸:庫存商品 800
(2)稅務處理
按《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規則:
1、在表A101010第3行“1.銷售商品收入”填報1000萬元
2、在表A102010第3行“1.銷售商品成本”填報800萬元;
3、若無其他業務也不考慮其他因素,則,主表A100000第19行“四、納稅調整后所得”顯示200萬元【所得額】。
二、企業未開具發票作為視同銷售的模式
(1)會計處理
借:銷售費用-廣告及業務宣傳費 800+170
貸:庫存商品 8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注:未進行增值稅申報的,不應當登記該科目】
(2)稅務處理
按《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規則:
1、在表A104000第5行“五、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填報970萬元
2、在表A105010第3行“(二)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視同銷售收入”填報1000萬元;
3、在表A105010第13行“(二)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視同銷售成本”填報800萬元;
4、若無其他業務也不考慮其他因素,則,主表A100000第19行“四、納稅調整后所得”顯示-770萬元【虧損額】。
三、比較分析
同一個業務兩個處理模式的比較情況如下表:
業務 |
收入 |
成本 |
期間費用 |
利潤 |
正常銷售 |
1000 |
800 |
—— |
200 |
視同銷售 |
1000 |
800 |
970 |
-770 |
上表結論:同樣一個業務,作為視同銷售模式反而比正常銷售模式少了970萬元利潤。
為什么會出現這個情況呢?
仔細通過上表比較發現問題就出在“期間費用”上。原因是作為視同銷售模式的,該公司會計上確認了970萬元損益,并沒有取得稅法上要求的合法有效憑證【且無應稅收入配比,屬于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不得扣除】,進行申報扣除了,而這個970萬元顯然不屬于“稅收金額”,應當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上進行納稅調整。
因此,作為視同銷售模式的正確填寫方法:還應當在表A105000第29行“(十六)其他”行次填報調增金額970萬元【如果企業確認的銷項稅額170萬元在當期進行申報計稅的,則憑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只填報調增金額800萬元】,否則企業就偷漏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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