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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的有關要求,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已自發布之日(2016年12月3日)起施行。現對各專業財務報表中有關指標的填報作如下說明:
會計科目未作調整的企業,按現行統計報表制度要求填報。會計科目已作調整的企業,財務統計報表中“營業稅金及附加”指標根據會計利潤表中“稅金及附加”項目的本期金額數填報;“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指標作相應調整;“管理費用”項下的“稅金”指標不再包括房產稅、印花稅、車船使用稅和土地使用稅。
國家統計局統計設計管理司
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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