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擴大了訴訟代理人的范圍
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為訴訟。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新《行政訴訟法》將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第二款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分析:
這是關于委托代理人的規定。
新《行政訴訟法》關于委托代理人的規定與《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基本相同。為滿足訴訟代理需求,新《行政訴訟法》擴大了委托代理人的范圍,增加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工作人員和當事人所在社區推薦的公民3類委托代理人。此外,為規范訴訟代理活動,避免部分公民以訴訟代理人的名義長期包攬訴訟,甚至濫用訴訟權利,新《行政訴訟法》減少了一類委托代理人,即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指符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的執業條件,經核準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在基層法律服務所中執業,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當事人的工作人員,這里是指有關單位(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作為案件的當事人時,該單位可以委托其工作人員作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為自然人時,其所在社區的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可以推薦有關公民作為其訴訟代理人。
十三、 代理律師有權復制案件材料
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代理訴訟的律師,可以依照規定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保密。經人民法院許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本案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新《行政訴訟法》將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二條,規定:“代理訴訟的律師,有權按照規定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有權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保密。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按照規定查閱、復制本案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分析:
這是關于案件材料查閱和復制的規定。
與現行《行政訴訟法》相比,新《行政訴訟法》的修改主要體現在3個方面。
1.將“可以依照規定查閱”改為“有權按照規定查閱”,更加突出律師、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查閱、復制相關案件材料的權利。
2.賦予律師、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復制相關案件材料的權利。
3.明確規定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材料不得查閱、復制,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十四、增加一類證據——電子數據
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證據有以下幾種:(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新《行政訴訟法》將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證據包括:(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分析:
這是關于證據種類的規定。
證據是人民法院認定事實、審理案件的基礎,必須經過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審查,才能最終作為審判的根據。新《行政訴訟法》對現行《行政訴訟法》作出了2點修改。
1.增加一類證據,即電子數據。近年來,電子證據作為法律與計算機技術之間最緊密的聯系物,逐漸為人們所重視。在行政管理實踐中,行政機關越來越頻繁地接觸當事人提交的各類電子數據,一些部門為滿足工作需要專門制定了電子數據取證規則,如國家工商總局2012年制定的《關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電子數據證據取證工作的指導意見》。
此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第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將電子數據納入證據范疇。但該司法解釋把行政訴訟中的電子數據歸屬為視聽資料,沒有予以單獨規定。考慮到電子數據的普及程度及其重要性,新《行政訴訟法》將電子數據單獨作為一類證據進行列舉。
2.將“鑒定結論”改為“鑒定意見”。
十五、行政機關應積極履行法定舉證義務
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新《行政訴訟法》將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分析:
這是關于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新《行政訴訟法》對行政案件舉證責任的分配沒有變化,即被告對其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同時增加一款規定,要求行政機關積極履行舉證義務,主要有兩點要求。一是積極提供證據,二是在法定期間內提供證據。否則,視為沒有相應證據,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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